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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中山像邮票的印制权之争

来源:收藏 发布于 2013-11-22 阅读
     早在1914年2月18日,交通部邮政司就邮票价格查询与财政部印刷局 (白纸坊)签有印制邮票的合同,明确所有的普通、纪念、欠资、航 空邮票均由财政部印刷局承印。因此,孙中山暨烈士像邮票及明 信片原来也拟由北平财政部印刷局印制,所有镌像制版以及各 项技术都由该局负责。该局陆续制出孙中山像邮票样本多种送 审。负责审查的交通部邮政司司长兼代邮政总局总办林实,认为 所镌人像不够逼真,未能通过。此时又遇印刷局的美国镌版技师回国休假长期未归,林实认中华书局设计 孙中山像邮票票样及外框图案之一为印刷局独自完成镌版存 在一定困难,因此准备另觅 他厂,并倾向于与国外印刷 厂家洽谈这批邮票印刷事 宜。1930年1月28日,邮政 总局向交通部表示愿意试 用交通部邮政司提出的方 案,将所有孙中山像邮票交 由财政部部长宋子文介绍 的美国钞票公司印制。

      考虑 到此次印制成本较大,邮政 总局又遵照交通部的指示, 与国内外各大印刷公司“接 洽订印事宜”,重点就印价 问题进行了多方咨询。经了 解,以“英美钞票公司所开 价目最低廉,惟该公司对于 ……运寄邮票迟期之违约 金一节不肯承诺。又要求在 合同签订后须交存该公司 押款若干……因而未能成 议。”此后,林实很快就与英国伦敦德纳罗印钞公司进行了印制这批邮栗的接洽。德纳罗印钞公司是英国一家老牌的印刷企业,凡英国政府邮票及国家银行钞票多由其承印,在清代也曾为中国设计过邮票,加之上海汇丰银行也想意对该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,因此,林实很快代表中国邮政总局于1930年3月31日与德纳罗公司订立了为期五年的承印孙中山像邮票合同。该合同规定,由德纳罗公司印制孙中山像1分、2分、4分、1角、1角5分、1元、2元、5元邮票7种,并代刻六种烈士像钢制印模^以便在同内印刷。该合同总印量达25亿枚邮票,并允诺合同期满后还可续约。林实此举引起了中国邮界上下的强烈反对,财政部印刷局职工立即发表宣言,抗议林实“媚 外凌内,辱国丧权”。中外报纸均对此事予以报道与评论,一时间 形成了强大的反对声势,给邮政当局以很大压力。

     在此形势下,北平财政部印刷局派代表直接与邮政总局进 行了交涉,但邮政总局方面仍不肯改变决定。印刷局抗议邮政总 局单方面解除该局的“邮票承印专属权”;邮政总局则坚称:1914 年双方所订印制帆船邮票合同,通篇并无所谓“邮票承印专属 权”的规定。双方各自的上级机关财政部、交通部间也为此函件 往还,各为其所属部门辩护。国民政府“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 会”,也出面向交通部调阅有关与英商所订印制邮票合同等资 料,申明“受理”此事。财政部印刷局还以此事将损害该局经济利 益,导致大量员工失业为由,向国民政府监察院提出控告,并提 出了折中的解决方案。该控告材料和解决方案还送到了时任“陆 海空军副总副司令”张学良处。张学良为此曾亲函国民政府行政 院院长宋子文:“顷接财政部印刷局局长沈能毅呈一件,为邮政 总局无端背约改向英国德纳罗公司订印邮票,该局抗争无效。请 传电院部,准予按照该局所拟折中办法办理。”

   这场官司一直纠缠了一年多,直到1931年8月才出现了转 机。财政部印刷局派员与邮政总局商定:邮政总局向印刷局增加 邮票订印数量;除孙中山像由英商印制外,其余各种邮票,全由 印刷局承印,以五年为期,订印邮票总数量22亿枚,其中第一年 印制六亿枚(印制费约25万元〉,以后印量逐年批定。

    邮政总局与英商订立印制邮票合同一事,受到了交通部的 多次紐评。早在1930年4月30日,交通部在给邮政总局所发的 通令中即指出:根据交通部附属机关购料条例的有关规定,各机关拟购材料估价在5000元以上者,应亊先呈报交通部核准才可 以招标。而此次邮政总局订印大宗邮票,其价格既庞大,期限又 长,竟没有先行汇报,就撞自与英商订立合同。况且邮政总局此 次奉令筹划印遗像邮票,是为颂扬烈士以表达敬慕之意,不但中 央政府视为重要,即使在社会各方面,对邮票的花纹式样也都比 较注意。所以,自然应镌印稱良,方可向中外 展示。在此之前,尽 管交通部多次重申对该项邮栗要妥慎办理,然而邮政总局在订 立合同之前,竟然未将德纳罗公闻样本呈报审核,故交通部无从 审定其艺术工艺是否精良。交通部责令邮政总局“尽快补报详 情”。1930年5月21日交通部再次发出指令,批驳邮政总局, 呈复文件中关于“购买邮祭不适合交通部附厲机关购料条例”的 辩解。指出此次订印邮票已有三家接洽承办,理应按照本条例 第六条规定招标”,但却未能招标,“反于擅订合同之后,谓不适 用于该条例,实属饰词文过”,“宜有订立合同无须报部之理”。

    “此次呈复各点,毫无理由,殊属不合,应予申斥”。交通部鉴于 邮票印制合同已经订立,悔约要承担巨额经济路偿,且当前邮祭 需用紧急,因此,只好接受既成事实。丨930年8月交通部在给邮政 总局的指令中,一方面批评“该总局前代总办林实弁髦法令搜 订印票合同”,另一方面对林实“先斩后奏"的傲法给予承认,“现 据査明^该合同大体尚厲可行,姑予照准,俾资赶制。”

其实中国邮政当局当时也有另外一种考虑:由于德纳罗公司技术精良,但他们又因经济利益不愿只镌不印。邮票行情为确保孙中山 像邮票的印刷质量,兼顾中外印厂利益,最后只有让英商承包孙 中山像邮票印制,而烈士像邮票则由英商锈版在国内印刷。这场 纠纷,至此暂告了结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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